幾種特殊情形下增值稅留抵稅額的處理方法: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地點遷移時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
《關于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71號公告)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后,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二)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一式三份,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交納稅人一份,傳遞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一份。
(三)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其遷移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后,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中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
《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5號公告)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二)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查納稅人資產重組相關資料,核實原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一式三份,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交納稅人一份,傳遞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一份。
(三)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原納稅人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后,允許新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清算注銷時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
(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二)《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雖然一般納稅人注銷時留抵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予以退稅,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是準予扣除的。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應將其填入《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第9行“應交稅費”中,并以此在清算申報表主表第二行“負債清償損益”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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