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制辦日前公布《江西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提出,屠宰廠(場點)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
12月31日前,各界人士可以電子郵件或信函形式反饋至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二處。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通信地址: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號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二處,郵政編碼:330046。
不得擅自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辦法》提出,我省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畜牧獸醫、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編制和調整本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屠宰場點名單向社會公布
生豬定點屠宰實行一點一證一牌制度。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異地設立分廠(場);確需設立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
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其批準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省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本省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名單。
屠宰生豬進行集中同步檢疫
《辦法》提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必須在生豬定點屠宰現場對屠宰的生豬進行集中同步檢疫。檢疫合格的,應當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并加蓋驗訖印章;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點,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除按前款規定進行檢疫外,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對瘦肉精的監管工作,對定點屠宰的生豬進行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檢驗。
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
《辦法》提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肉品品質檢驗內容,包括傳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有害物質、有害腺體、白肌肉或者黑干肉、種豬及晚閹豬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檢驗項目。
屠宰種豬應在合格證上注明
經檢驗合格的豬胴體,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經檢驗合格的其他生豬產品(含分割肉品)應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對屠宰的種豬和晚閹豬,應當在豬胴體或其產品包裝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標明相關信息。
生豬產品“不安全”應召回
《辦法》提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建立生豬產品質量追溯制度,如實記錄生豬進廠(場)和場點的時間、數量、產地、供貨者、屠宰與檢疫、檢驗信息及生豬產品出廠(場)和場點的時間、品種、數量、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生豬產品質量追溯系統。
建立缺陷生豬產品召回制度。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并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對召回的產品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該產品再次流入市場。
生豬未經檢疫不得屠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對生豬以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屠宰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屠宰病害及死因不明生豬;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為對生豬以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
舉報屠宰違法行為有獎勵
《辦法》提出,任何單位、個人對違反生豬屠宰管理的行為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的事項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應當受理,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對舉報生豬屠宰違法行為有功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屠宰注水生豬可罰2萬元
《辦法》提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點拒絕代宰經檢疫合格的生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小型生豬屠宰點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人民政府取消其小型生豬屠宰點資格。
小型生豬屠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或者技術要求的;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或者生豬產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